關于《西藏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深入貫徹國家發展改革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號)有關規定,落實能耗雙控向碳排放雙控全面轉型機制工作要求,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源消費和碳排放管理,推進節能降碳技術應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
碳中和,我委牽頭起草了《西藏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5年9月19日至9月25日,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通過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意見建議。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地??址:拉薩市城關區
北京中路22號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郵??箱:xzfghz@163.com
附??件:西藏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西藏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
和碳排放評價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能耗雙控向碳排放雙控全面轉型新機制工作要求,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源消費和碳排放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以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號)等有關法律
法規規章,落實碳排放雙控制度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等項目。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
政策標準等,對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及節能措施等情況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本實施辦法所稱碳排放評價,是指在對項目進行節能審查時,按照碳排放雙控要求同步對項目碳排放水平、實施影響和降碳措施等進行評價,并形成評價結果的行為。項目碳排放評價結果納入項目節能審查意見。
第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相關工作經費,按照國家和我區有關規定納入各級節能審查機關部門預算,并按照規定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對項目進行節能審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是全區節能工作的主管部門,承擔貫徹國家節能審查相關要求的職責,制定本區節能審查實施辦法,推動落實技術標準、規范和指南,開展業務培訓,依據各地(市)能源消費和碳排放形勢、節能降碳目標完成情況等,對各地(市)節能審查工作進行指導和督導。
第七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自治區節能降碳工作實際,加強對節能審查工作的總體指導和統籌協調,堅持節約優先、能效引領,強化節能降
碳指標管理,合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上馬,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
第八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節能審查機關與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為不同部門的,節能審查機關應與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加強工作銜接,項目節能審查應征求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意見,并及時將本部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抄送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
各級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制定并公開服務指南,列明節能審查的申報材料、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為建設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級節能審查機關應加強對下級節能審查機關的工作指導。
第九條 國家審批或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建設地點、主要生產工藝和設備未改變的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其他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計算,
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本條下同)10000噸標準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費量10000噸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除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查的,其節能審查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地(市)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對節能降碳相關指標進展滯后、專業力量不足、審查質量偏低的地(市),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將及時調整或暫停其節能審查權限。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煤炭消費量不滿1000噸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涉及國家秘密(保密事項范圍及密級應由具備定密權限的機關、單位確定)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具體行業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適時更新)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不單獨編制節能報告。相關項目應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范建設,節能審查機關對項目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不再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第十條 地(市)級節能審查機關進行節能審查的單個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地(市)的,其節能審查工作由項目主體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地(市)級節能審查機關牽頭商其他地(市)節能審查機關研究確定后實施。打捆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地(市)的,其節能審查工作分別由子項目所在地(市)相關節能審查機關實施。
第十一條 重點領域年綜合能源消費量(電力折算系數按等價值或當量值,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取高值)50萬噸標準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費量50萬噸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開展節能審查。有關審查的行業范圍、審查條件、工作程序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實施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同步開展碳排放評價。自治區各級節能審查機關應結合本地實際,對于碳排放量較大且可能對本地區碳達峰形勢、碳排放強度降低目標完成等產生不利影響的項目同步開展碳排放評價。
對節能降碳指標嚴重滯后的地(市),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視情暫停受理其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申請,暫停時段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結合實際確定。
第十三條 自治區將結合實際,對有條件的開發區、新區和其他區域實施區域節能審查,明確區域節能降碳目標、節能降碳措施、能效和碳排放準入、化石能源消費控制等要求。對已經實施區域節能審查范圍內的項目,除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開展節能審查的,節能審查實行告知承諾制。區域節能審查具體實施辦法由自治區依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章 審查程序
第十四條 需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自行或委托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機構編制節能報告。項目節能報告需按照國家確定的編制指南編寫,格式規范,內容深度達到評審要求,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分析評價依據;
(三)項目建設及運營方案節能降碳分析和比選,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用能設備和能源計量器具等方面;
(四)項目能源消費情況,包括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化石能源消費量、煤炭消費量、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和供給保障情況、原料用能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單位產品綜合能耗、單位產品化石能源消耗、單位增加值(產值)能耗、單位增加值(產值)化石能源消耗,以及有關數據與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及國際、國內行業先進水平的全面比較;
(五)項目碳排放情況,包括單位產品碳排放、單位增加值(產值)碳排放、碳排放總量、碳排放結構(能源活動、工業生產過程排放等);單位產品碳排放、單位增加值(產值)碳排放等數據與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及國際、國內行業先進水平的全面比較;
(六)項目擬采取的節能降碳措施,包括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消費控制和壓減、節能低碳技術裝備應用等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七)項目實施對所在地完成節能降碳目標任務的影響分析。
負責節能報告編制的單位應嚴格按照節能降碳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和標準規范等要求據實編制節能報告,確保節能報告的專業性、真實性和操作性。項目建設單位應出具書面承諾,對節能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項目等不正當手段逃避節能審查。各級節能審查機關可結合實際采取節能報告質量審查等措施,加強對自治區節能報告編制單位的管理。
第十五條 省、市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能源、數據等部門按職責對擬建高耗能高排放項目開展聯合評估論證。經論證通過的項目,方可納入擬建“兩高”項目清單并開展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
第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實施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報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將靠前服務,加強對建設單位節能報告編制的指導,并開展項目實施影響分析,在報送節能審查申報材料時一并提交項目情況說明。項目情況說明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自治區有關部門對項目的聯合評估論證情況,包括產業管理、節能降碳、生態環保、資源利用等政策符合性,能效、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工藝設備等技術水平先進性,以及評估論證結果等;
(二)項目實施能源消費替代、煤炭消費控制和壓減等情況及產能置換情況(如需),以及有權限的部門出具的核實意見;
(三)自治區項目所屬細分產業發展總體情況、既有產能規模和
市場需求情況、同類存量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四)項目建成后對自治區節能降碳工作特別是相關指標的影響分析;如有不利影響,應提出擬采取的有效措施;
(五)是否支持項目建設的明確意見;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七條 節能審查申報材料要素齊全、節能報告內容深度達到審查要求、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予以受理。相關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八條 節能審查機關受理節能審查申報材料后,應委托具備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節能評審機構應組織專家對項目節能審查內容進行嚴格評審,對于符合或修改后達到評審要求的項目,出具節能評審意見,標明“經評審,該項目符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辦法》和《西藏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實施辦法》規定要求,建議予以出具節能審查意見”;對于不符合或修改后達不到評審要求的項目,出具不予通過節能評審的意見,標明“經評審,該項目存在XX
問題,不符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辦法》和《西藏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實施辦法》規定要求,建議不予出具節能審查意見”。評審機構應對項目節能評審意見的真實性、科學性、合理性負責。
第二十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從下列方面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項目是否符合節能降碳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政策制度和工作管理要求;
(二)項目主要產品能效是否符合強制性能源消耗限額標準要求,主要設備能效是否符合強制性能效標準要求;
(三)項目節能降碳措施是否有力有效、合理可行,能源管理體系是否完備;
(四)項目能源消費和碳排放數據核算及分析論證是否客觀精準、方法是否科學、結論是否準確;
(五)對于應當開展碳排放評價的項目,重點評價項目是否影響全區及所在地(市)碳排放形勢、是否影響所在地區碳排放強度降低目標完成、單位產品和產值碳排放是否符合國家和自治區及行業標準、是否應用先進適用技術挖掘降碳潛力等。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節能審查意見開展項目建設。通過節能審查的項目,在開工建設前或建設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向原節能審查機關提交變更申請。項目節能審查權限發生變化的,建設單位應向有權審查機關提交變更申請。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作出同意變更的決定或重新進行節能審查。項目重大變動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
(一)建設單位、建設地點、建設規模發生變化;
(二)主要生產裝置、用能設備、工藝技術路線等發生變化;
(三)主要產品品種發生變化;
(四)項目其他方面較節能報告、節能審查意見等發生重大變化。
第二十二條 項目自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節能審查意見或同意變更決定之日起2年內未開工建設,節能審查意見或同意變更決定自動失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應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統一管理(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除外),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審查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報送項目能源消費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按規定需要試運行的,原則上應在試運行之日起6個月內),應對項目節能審查意見和節能報告中的生產工藝、用能設備、節能降碳技術、能源計量器具等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實行告知承諾管理的項目,應對項目承諾內容進行驗收。分期建設、投入生產使用的項目,應分期進行驗收。節能審查驗收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日常監督管理和違法違規行為處理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地(市)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地(市)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要將節能審查實施情況作為節能監察的重點內容,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組織對項目節能審查驗收、節能審查意見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實施全區節能審查動態監管,對各地(市)節能審查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節能審查驗收等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檢查抽查結果作為各地(市)節能降碳相關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六條 地(市)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加強節能審查信息的統計分析,系統梳理本地區已批復節能審查項目情況,定期調度已投產項目能源消費、碳排放、能效水平等情況,作為研判節能降碳形勢、開展節能降碳工作的重要參考。
地(市)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定期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報送本地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按要求報送項目節能審查信息和已投產項目調度數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所在地(市)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整改。對經認定完成整改的項目不再出具節能審查意見,由有權限的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出具相關證明。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生產性項目,按項目管理權限由地(市)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出具節能審查意見的節能審查機關撤銷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項目已開工建設或投入生產、使用的,按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項目已投入生產、使用,發生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重大變動,或存在單位產品綜合能耗和碳排放、年實際綜合能源消費量或碳排放總量高于節能審查批復水平10%等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由原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按項目管理權限由原節能審查機關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驗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原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原節能審查機關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從事節能咨詢、評審等節能服務的機構提供節能審查虛假信息或咨詢評估意見嚴重失實的,按項目管理權限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罰款。
第三十二條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對建設單位、節能服務機構等的違法違規信息進行歸集和記錄,將違法違規行為及其處理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在“信用中國(西藏)”網站向社會公開。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三十三條 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工作人員,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項目,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予以批準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節能審查機關、節能評審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參與評審的有關人員在節能評審中存在違紀違法行為,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西藏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細則》(藏發改環資〔2023〕67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