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等12家單位聯合印發《關于加強執法司法工作協同 服務保障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在8月15日全國生態日即將到來之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林草局、國家文物局等12家中央和國家機關聯合印發《關于加強執法司法工作協同服務保障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的起草背景、起草思路和特點、主要內容如下:
一、《意見》的起草背景
長江是中華民族的母親河,是中華民族發展的重要支撐。新時代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長江保護治理,作出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重大戰略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多次深入長江沿線考察調研,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四次主持召開座談會并發表重要講話,為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定向領航。最高人民法院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指導長江流域各級法院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以有力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服務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堅持依法履職,長江保護法實施四年來,長江流域各級法院依法審結生態環境資源一審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40余萬件,包括綠孔雀保護預防性民事公益訴訟案、三清山巨蟒峰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等一批標志性案件,有力促推生態環境法治進程。堅持生態優先,設立綜合性生態環境司法保護(修復)基地717個,融合發揮審判、修復、教育、治理等功能,扎實推進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修復。堅持綠色發展,服務長江經濟帶發展方式綠色轉型,助力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
碳中和,保護傳承弘揚長江文化,有力促進長江流域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堅持改革創新,長江流域法院因地制宜設立環境資源專業審判機構、組織982個,在重慶、南京、昆明、鄭州、成都、合肥專設6個環境資源法庭,形成覆蓋全流域、系統完整的專業化審判組織體系,環境資源審判能力水平不斷提高。堅持協同聯動,在法院之間及與相關職能部門之間建立多層次、多領域協同保護機制829個,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強化流域普法宣傳,積極促進長江流域系統治理、整體治理、綜合治理。堅持交流合作,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數據庫收錄包括長江保護在內的中國環境司法案例4批45件和司法報告8部,持續提升中國生態環境司法國際影響力。這些依法治理工作成效,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在司法領域的生動實踐,是人民法院與各方攜手共抓長江大保護的豐碩成果。
2025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重慶召開工作推進會,共商司法服務保障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會議推動與有關中央和國家機關共同會簽《意見》,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審判工作的意見》關于推動跨部門協調聯動、加強生態環境一體化保護要求,全面實施長江保護
法規定,進一步加強執法司法
政策協同和工作協同,凝聚長江大保護最大法治合力。
二、《意見》的起草思路和特點
一是強化政治引領。《意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統領,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對標對表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長江大保護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推動重要流域構建上下游貫通一體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部署要求,緊扣長江保護法規定,明確加強長江流域執法司法工作協同的總體要求和具體舉措。
二是堅持
問題導向。近年來,長江流域各地各級法院之間、執法司法機關之間,建立起不同形式的協作銜接機制,有必要進一步細化相關規則,加強流域區域系統治理。《意見》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相結合,吸收各地實踐探索有益經驗,著力解決和規范執法司法工作協同中的突出困難和問題,提升長江系統性保護成效。
三是堅持守正創新。《意見》“守正創新”的“正”,體現在嚴格落實長江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認真落實生態文明建設責任清單,強化分工負責,加強協調聯動,推動形成齊抓共管的強大合力。《意見》“守正創新”的“新”,體現在法治軌道上健全完善執法司法銜接配合的機制、規則、措施,提高協作質效,共同推動長江法治化治理進程。
三、《意見》的主要內容
《意見》共18條,分為總體要求和強化聯動、優化銜接、深化合作四部分。
第一部分,總體要求。《意見》第一條至第三條依據長江保護法第三條規定的基本原則,從三個方面對加強司法與行政執法工作協同提出總體要求。一是目標要求,明確要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服務保障好長江經濟帶發展、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等區域重大戰略實施。二是內容要求,明確要堅持統籌協調、系統治理,健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機制,增進長江流域系統治理、整體治理、協同治理。三是工作要求,明確要堅持依法推進、務實高效,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準確適用刑法、民法典、長江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形成齊抓共管的強大法治合力。
第二部分,強化聯動。《意見》第四條至第八條從五個方面規定了強化執法司法工作協同的具體舉措。一是加強溝通會商,聚焦污染防治攻堅、長江十年禁漁、河道采砂管理等重點領域和多發高發案件,統一執法司法標準和尺度,全面提升執法司法規范化水平。二是支持執法行動,堅持依法辦案與促推治理并重,支持行政執法機關在長江流域跨行政區域、生態敏感區域和生態環境違法案件高發區域依法開展聯合行動。三是專業技術保障,加強生態環境評估鑒定機構和專家隊伍建設,完善評估鑒定標準規范,共享專家庫,著力解決實踐中鑒定難、鑒定貴問題。四是信息互通共享,加強數字賦能和信息化建設,推進跨部門大數據協同辦案和情況通報,共享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執法司法信息數據。五是糾紛多元化解,加強府院聯動,充分發揮行政執法機關專業優勢,做好環境資源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有機銜接,妥善化解矛盾糾紛。
第三部分,優化銜接。《意見》第九條至第十三條從五個方面規定了優化執法司法銜接的相關舉措。一是案件移送銜接,加強長江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環境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銜接,發現需要追究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責任的,依法移送案件。二是跨域管轄協調,明確跨行政區劃環境資源犯罪案件指定管轄的,應當遵循系統治理、整體保護、專業化審判、方便訴訟等要求,并及時商請同級司法機關。三是證據調取使用,辦理環境資源案件需要向相關執法司法機關調查取證、調閱案卷的,有關機關依法予以協助配合,有關證據材料經查證屬實可以依法作為證據使用。四是法律責任統籌,明確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責任的全面依法協調適用,違法行為人積極履行生態環境修復、賠償責任的,依法作為從寬處理的情節。五是生態修復協作,加強生態環境修復跨部門協作,科學確定、合理實施修復方案,依法開展修復工作的監督落實、效果評估,共同維護修復效果。
第四部分,深化合作。《意見》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從五個方面規定了深化執法司法有關工作的合作安排。一是日常聯絡溝通,健全日常聯絡溝通機制,通過會議紀要、指導意見等形式,增強政策統一性、規則一致性、執行協同性。二是聯合調研培訓,開展跨部門聯合調研培訓和業務交流活動,增強執法司法人員的整體觀、系統觀、協同觀,共同提高執法司法能力水平。三是法治基地共建,聯合設立生態環境保護修復(法治宣傳)基地,融合發揮生態修復、巡回審判、法治宣傳、實踐教育、文化和旅游、綜合治理等作用,提高保護修復治理綜合效能。四是聯合普法宣傳,及時總結、聯合發布涉長江保護治理典型案事例,把普法宣傳和保護傳承弘揚長江文化結合起來,講好長江保護法治故事。五是涉外法治協同,充分發揮長江流域連接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重要紐帶作用,攜手建設同高質量發展、高水平開放要求相適應的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服務共建“一帶一路”綠色發展。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審判工作的意見》,全面貫徹實施長江保護法,攜手各方充分運用好、落實好《意見》要求,共同守護好“一江碧水、兩岸青山”,為服務保障長江流域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作出新的更大努力!
法發〔2025〕14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水利部 農業農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國家林草局 國家文物局
關于加強執法司法工作協同服務保障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踐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長江大保護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健全生態環境治理體系部署要求,正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持續加強執法司法工作協同,以長江流域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支撐高質量發展,聯合印發如下意見。
一、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扎實推進長江生態環境保護修復,積極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發展、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等區域重大戰略實施。
二、堅持統籌協調、系統治理。健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機制,推動構建長江流域上下游貫通一體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加強全流域、跨區域的執法司法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增進長江流域系統治理、整體治理、協同治理。
三、堅持依法推進、務實高效。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準確適用刑法、民法典、長江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認真落實生態文明建設責任清單,強化執法司法分工負責,加強協調聯動,提高協作質效,形成齊抓共管的強大法治合力。
四、加強溝通會商。聚焦污染防治攻堅、長江十年禁漁、河道采砂管理、尾礦庫治理、重要江河湖庫治理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保護、長江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等重點領域和多發高發案件,加強形勢會商,凝聚法治共識,統一執法司法標準尺度,推動實現類案同判,全面提升執法司法規范化水平。
五、支持執法行動。堅持依法辦案與促推治理并重,支持行政執法機關在長江流域跨行政區域、生態敏感區域和生態環境違法案件高發區域開展聯合行動,完善聯合監管、聯合執法、執法協助制度機制。
六、專業技術保障。加強生態環境評估鑒定機構和專家隊伍建設,完善評估鑒定標準規范。共享專家庫等環境資源專業技術人才,就調查取證、損害評估、修復實施等專門性事實問題加大專業咨詢和技術支持力度。
七、信息互通共享。加強數字賦能和信息化建設,推進跨部門大數據協同辦案,推動大要案辦理、環境監測評估鑒定、行政處罰、賠償磋商、典型案例、修復執行、治理經驗、統計分析等情況通報,共享長江流域執法司法信息數據。
八、糾紛多元化解。加強府院聯動,充分發揮行政執法機關專業優勢,做好環境資源訴訟與和解、調解、磋商、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有機銜接,通過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等方式融入社會綜合治理,有效預防風險,妥善化解矛盾糾紛。
九、案件移送銜接。加強長江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環境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有機銜接配合,在執法辦案中,發現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生態環境損害民事責任等情形的,依法將有關案件移送具有相應職權的機關。
十、跨域管轄協調。對于跨行政區劃的環境資源違法犯罪案件,指定管轄應當遵循系統治理、整體保護、專業化審判、方便訴訟等要求,并及時商請同級司法機關。
十一、證據調取使用。辦理環境資源案件需要向相關執法司法機關調查取證、調閱案卷的,有關機關應依法予以協助配合。執法司法機關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其他相關機關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依法作為證據使用。
十二、法律責任統籌。堅持預防性、恢復性執法司法,依法統籌適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規范,準確適用生態環境侵權責任制度和禁止令、非訴執行等司法措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構成犯罪,行政執法機關已經給予行為人行政拘留、罰款的,依法折抵相應刑期和罰金。對于刑事判決未涵蓋的行政處罰事項,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違法行為人以補植復綠、
碳匯認購等方式積極履行生態環境修復、賠償責任的,依法作為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從寬處理的情節。
十三、生態修復協作。加強生態環境修復跨部門協作,科學確定、合理實施修復方案,依法開展修復工作的監督落實、效果評估,共同維護修復效果。對于涉漁業等無法修復或者無法完全修復的,可以由受損地相關部門、機構組織開展替代修復。對于跨行政區劃案件,在受損地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修復更為適宜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關規定將執行到位的修復費用跨行政區劃移交受損地用于生態環境修復,由受損地執法司法機關實施或者協助實施。
十四、日常聯絡溝通。各級執法司法機關應明確聯絡機構和聯絡人員,健全聯席會議等日常聯絡溝通機制。通過會議紀要、指導意見等形式,對長江流域執法司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予以明確,增強政策統一性、規則一致性、執行協同性。
十五、聯合調研培訓。針對實踐中的多發高發案件、法律適用等問題開展聯合調研,推動調研成果轉化為解決問題的實際舉措。積極開展聯合培訓和業務交流,增強執法司法人員的整體觀、系統觀、協同觀,共同提高執法司法能力水平。
十六、法治基地共建。立足長江流域保護治理特點和需要,因地制宜在自然保護地、文化遺產地、自然遺產地、特色產業地、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集中治理區等重點區域,聯合設立生態環境保護修復(法治宣傳)基地,融合發揮生態環境修復、巡回審判、法治宣傳、實踐教育、文化和旅游、綜合治理等作用,提高保護修復治理綜合效能。
十七、聯合普法宣傳。及時總結、聯合發布涉長江保護治理典型案事例,以案釋法普法,充分發揮規范引領、宣傳教育作用。把普法宣傳和保護傳承弘揚長江文化結合起來,用老百姓喜聞樂見的方式傳播生態文明理念,講好長江保護法治故事。
十八、涉外法治協同。充分發揮長江流域連接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重要紐帶作用,積極參與全球生態文明建設合作,攜手建設同高質量發展、高水平開放要求相適應的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服務共建“一帶一路”綠色發展,共同推進全球生態環境治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水利部
農業農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國家林草局 國家文物局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