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配額發放管理
第三章 配額發放管理
第十條 本省實行
碳排放配額(以下簡稱配額)管理制度。控排企業和單位、新建(含擴建、改建)年排放二氧化碳1萬噸以上項目的企業(以下簡稱新建項目企業)納入配額管理;其他排放企業和單位經省發展改革部門同意可以申請納入配額管理。
第十一條 本省配額發放總量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總體目標,結合本省重點行業發展規劃和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目標予以確定,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配額發放總量由控排企業和單位的配額加上儲備配額構成,儲備配額包括新建項目企業配額和
市場調節配額。
第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制定本省配額分配實施方案,明確配額分配的原則、方法、以及流程等事項,經配額分配評審委員會評審,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配額分配評審委員會,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和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技術、經濟及低碳、能源等方面的專家,行業協會、企業代表組成,其中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條 控排企業和單位的年度配額,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根據行業基準水平、
減排潛力和企業歷史排放水平,采用基準線法、歷史排放法等方法確定。
第十四條 控排企業和單位的配額實行部分免費發放和部分有償發放,并逐步降低免費配額比例。
每年7月1日,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按照控排企業和單位配額總量的一定比例,發放年度免費配額。
第十五條 控排企業和單位發生合并的,其配額及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企業享有和承擔;控排企業和單位發生分立的,應當制定配額分拆方案,并及時報省、市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因生產品種、經營服務項目改變,設備檢修或者其他原因等停產停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控排企業和單位,應當向省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配額變更申請材料,重新核定配額。
第十七條 控排企業和單位注銷、停止生產經營或者遷出本省的,應當在完成關停或者遷出手續前1個月內提交碳排放信息報告和核查報告,并按要求提交配額。
第十八條 每年6月20日前,控排企業和單位應當根據上年度實際碳排放量,完成配額清繳工作,并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注銷。企業年度剩余配額可以在后續年度使用,也可以用于配額交易。
第十九條 控排企業和單位可以使用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作為清繳配額,抵消本企業實際碳排放量。但用于清繳的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不得超過本企業上年度實際碳排放量的10%,且其中70%以上應當是本省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產生。
控排企業和單位在其排放邊界范圍內產生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不得用于抵消本省控排企業和單位的碳排放。
1噸二氧化碳當量的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可抵消1噸碳排放量。
第二十條 新建項目企業的配額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的碳排放評估結果核定。新建項目企業按照要求足額購買有償配額后,方可獲得免費配額。
第二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采取競價方式,每年定期在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平臺發放有償配額。競價底價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競價發放的配額,由現有控排企業和單位、新建項目企業的有償發放配額加上市場調節配額組成。
第二十二條 本省實行配額登記管理。配額的分配、變更、清繳、注銷等應依法在配額登記系統登記,并自登記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