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中心)碳排放權交易規則

2014-10-4 17:33 來源: 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中心)

廣東碳市場其它交易事項


第四章 其它交易事項
第一節 價格管理
第三十四條 碳排放權交易實行價格引導制度。廣碳所當日開盤價為掛牌點選交易方式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首個交易日開盤價參考首次廣東省碳排放權配額有償發放的成交價確定),收盤價為掛牌點選最后10筆成交的加權平均價,當日成交不足10筆的,以當日所有成交的加權平均價為收盤價。當日不能產生收盤價或無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收盤價。
第二節 交易的暫停、恢復和終止
第三十五條 廣碳所按規定可以對碳排放權交易實施暫停、恢復、終止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形,廣碳所暫停交易:
(一)因交易系統技術故障、非法侵入和意外事件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進行的;
(二)出現涉嫌違法違規交易、交易量超過一定范圍或高頻交易等異常情形;
(三)出現影響交易正常進行或廣碳所認定的需要暫停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暫停交易情形消除后,廣碳所可以決定恢復某種交易或整個交易系統的交易。暫停交易及恢復交易的時間和方式由廣碳所決定。
第三十八條 暫停交易期間,交易系統不接受任何申報;待暫停交易恢復后,暫停前的指令進入正常的交易程序。
第三十九條 碳排放權交易因交易期屆滿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不再具備交易條件的,廣碳所及時終止其交易。
第四十條 交易參與人因交易暫停、恢復、終止而造成的損失,廣碳所不承擔責任。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四十一條 廣碳所每個交易日根據需要發布碳排放權交易即時行情
第四十二條 廣碳所定期編制相關統計報表、分析報告并通過廣碳所網站或其他媒體予以及時公布。
第四十三條 廣碳所公開的各種信息供交易參與人、政府有關部門使用。未經廣碳所許可,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引用及傳播。
具體信息管理制度按廣碳所制定的細則執行。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四十四條 廣碳所實行風險控制制度。為防范系統性風險,廣碳所設立包括風險管理、交易運營、法律等在內的風險控制部門,建立職責明確、權責統一、制衡高效的一系列制度、組織、流程等風險控制管理體系。
第四十五條 廣碳所實行風險控制的警示制度、交易行為的檢查制度、交易情況的報告制度、交易能力建設的培訓制度以及交易信用記錄制度。
第四十六條 碳排放權交易實行配額持有量限制制度。
配額持有量限制制度是廣碳所按照交易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與注冊登記系統的相關要求對會員或會員客戶配額的當日交易量與累計持有量進行限制并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的風險控制制度。
第四十七條 廣碳所對掛牌競價交易和掛牌點選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10%。
計算公式為:漲跌幅限制價格=開盤價×(1±漲跌幅限制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如交易主管部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廣碳所對單向競價交易不設漲幅限制。
具體風險控制制度按廣碳所制定的細則執行。

最新評論

碳市場行情進入碳行情頻道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