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發改委在印發《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
碳排放降低目標責任考核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時表示,為確保實現“十二五”
碳強度降低目標,我國將把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以下簡稱碳強度)降低指標完成情況納入各地區(行業)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和干部政績考核體系。
“《辦法》是在去年對2012年地方政府碳強度進行試考核的基礎上完善而成。2013年以來的碳強度考核評估結果也將為下一步‘十三五’規劃制定更為積極的碳
減排目標提供經驗和參考。”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與國際合作中心戰略規劃部副主任柴麒敏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分析。
同時,發改委要求,由于是首次考核,各省級人民政府于應于9月15日前向發改委上報碳強度減排的自評估報告和數據核查表。
“盡管今年上半年碳強度下降了5%,但我們必須看到這一成績的取得,主要是由經濟下行和治霾行動引起的能源消耗和煤炭消費減少所致,因此我們在推進
碳減排工作的過程中也不應松懈。”國際自然保護委員會高級顧問楊富強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指出。
2012年1月,國務院下發《“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確定了2015年碳強度比2010年下降17%的目標,并將這一目標分解到各個省級政府。
年度目標和“十二五”進度目標為否決性指標
根據《辦法》,考核對象為各地省級人民政府,考核內容為碳強度降低目標完成情況,評估內容為任務與措施落實情況、基礎工作與能力建設落實情況等。
考核評估采用百分制評分法,滿分100分。考核評估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評估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在百分制中,占比最高的是目標完成情況指標,占50分,細分為碳強度降低的年度目標和 “十二五”累積進度目標兩個子指標,各占25分。
前者將根據年度目標的完成情況評分,年度目標完成率達到或超過100%得25分;低于100%的,得分為年度目標完成率乘以25;后者將根據累計進度目標的完成情況評分,累計進度目標完成率達到或超過100%得25分;低于100%的,得分為累計進度目標完成率乘以25。
根據《辦法》,碳強度降低的年度目標和 “十二五”累積進度目標為碳強度考核的否決性指標,如果這兩項指標中有一項沒有指標,那么無論總分是否超出50分,考核評估結果即為不合格
同時,任務與措施情況得分指標共占24分,包括調整產業結構任務完成情況(4分)、
節能和提高能效任務完成情況(4分)、調整能源結構任務完成情況(4分)、增加森林
碳匯任務完成情況(4分)、低碳試點示范建設情況(8分)5個子指標;基礎工作與能力建設落實情況指標共占26分,包括對所轄地市州或行業目標分解落實與評價考核情況(4分)、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制度建設及清單編制情況(6分)、低碳產品標準、標識和
認證制度執
行情況(4分)、資金支持情況(6分)和組織領導和公眾參與情況(6分)5個子指標。
此外,《辦法》還設置了一個不計入總分的參考指標,即體制機制等開創性探索指標,在總體評價中予以考慮。具體來說,地方開展體制機制創新,在碳排放交易、總量控制、企業溫室氣體報告方面開展探索,發揮示范引領作用的,給予適當加分,每項2分。
根據《辦法》,經國務院審定后的考核評估結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省級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相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如果考核不合格,地方政府要在考核評估結果公告后一個月內,向國務院做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發展改革委。(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