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和能源管理負責人備案管理辦法

2014-5-13 22:38 來源: 易碳家期刊

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報送及審查


 第三章   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報送及審查 
   
  第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應由本單位聘任的能源管理負責人組織編寫。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是發展改革部門編制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公報、進行節能考核、監督和表彰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狀況報告審查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1萬噸標準煤(含)以上及劃歸市級核算年綜合能源消費5000噸標準煤(含)以上的,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查;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5000(含)—1萬噸(不含)標準煤的,由所在區(縣)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查。 
  第十五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于每年4月底前通過“北京市用能單位節能管理系統”在線填報《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表》,并同時報送以下加蓋本單位印章的書面材料: 
  (一)打印下載填報完成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表》; 
  (二)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文本,內容包括:本單位概況,上年度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效率、用能分析、節能效益分析、所采取的節能措施及落實情況、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本年度節能工作計劃等內容。 
  第十六條 能源利用狀況審查內容主要包括:報告內容的完整性、分析的深度以及節能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節能措施是否落實、年度節能目標是否完成、能源利用效率是否提高等。 
  第十七條 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審查應區別不同情況進行分類處理: 
  (一)對報告數據及內容有疑義的,應向重點用能單位確認,必要時可開展現場調查,報告內容需要修改的,應要求重點用能單位修改后重新報送; 
  (二)通過審查的,市和區(縣)發展改革委通過“北京市用能單位節能管理系統”在線填寫審核意見,重點用能單位可在網上查詢審查結果; 
  (三)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由發展改革部門開展節能監察,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并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 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審查工作應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市和區(縣)發展改革委分別編制各自負責的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報告。區(縣)發展改革委應將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報告連同相關數據于6月上旬前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發展改革委組織開展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的審查工作,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安排,相應納入市和區(縣)發展改革部門預算。 
  第二十條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統計局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布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 
  第二十一條 發展改革部門及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和工作需要,可組織重點用能單位實施能源利用狀況季報、月報工作。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區(縣)發展改革委可根據需要,組織本區域內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2000(含)—5000噸標準煤(不含)的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報送審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依法設立能源管理崗位、未依法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進行備案、未依法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報告內容不實;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整改要求或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發展改革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及《北京市實施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自2011年10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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