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和能源管理負責人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及《北京市實施辦法》,加強和規范重點用能單位的用能管理,提高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效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用能單位,是指在本市登記注冊、由統計部門核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5000噸標準煤(含)以上的用能單位。
第三條 本市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和能源管理負責人備案工作由市發展改革委統籌管理。
第四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高度重視能源管理負責人備案和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報送工作,明確有關人員的職責,組織能源管理負責人和能源管理人員學習培訓,提高其專業知識和能力。
重點用能單位應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五條 能源管理負責人備案和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的報送工作將作為區(縣)人民政府
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六條 市和區(縣)發展改革委負責對能源管理負責人備案及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報送工作情況開展節能監察。
第七條 相關部門和單位應按照有關保密規定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資料、數據及分析報告等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章 能源管理負責人備案及審核
第八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節能工作經驗及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所在區(縣)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九條 重點用能單位通過“北京市用能單位節能管理系統”(網址:project.bjpc.gov.cn/jngl/),在線填報《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負責人備案表》,并同時向區(縣)發展改革委提交以下加蓋本單位印章的書面材料:
(一)下載打印填報完成的《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負責人備案表》一式兩份;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單位提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黨政機關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能源管理負責人聘書復印件;
(四)能源管理負責人職稱證書復印件。
參加能源管理負責人培訓和獲得能源管理師資格的,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第十條 重點用能單位初次進行能源管理負責人備案的,應于每年4月1日—4月30日進行集中備案。已備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本情形發生之日起的30日內向所在區(縣)發展改革委申請重新備案。
1.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企業基本信息發生變化;
2.節能主管領導姓名、職務、聯系方式等信息發生變化;
3.能源管理負責人姓名、職稱、聯系方式等信息發生變化;
4.能源管理人員姓名、聯系方式、數量發生變化。
第十一條 區(縣)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核本區域內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負責人備案信息。對初次進行備案的,應在每年5月中旬前完成審核,對變更備案信息的,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審核。
第十二條 區(縣)發展改革委對能源管理負責人備案信息的審核,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負責人備案表》未填寫完整、信息不準確或所填報信息與提交的書面材料不一致的,退回備案單位。備案單位修改后,重新申請備案。
(二)審核合格的,由區(縣)發展改革委通過在線填報系統確認,并在備案單位提交的《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負責人備案表》填寫相關信息,加蓋本單位印章后,留存1份,返回備案單位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