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業銀行發展碳金融業務的七個障礙難點

2014-5-2 16:48 來源: 當代金融家

碳金融業務的風險較大


  第六,碳金融業務的風險較大。商業銀行開展碳金融業務,還存在較大的政策風險、項目風險和可持續發展風險。一是《京都議定書》的實施期僅涵蓋20082012年,目前所制訂的各項制度在后京都時代是否會延續還不確定,其延續性問題成為碳金融發展的最大政策風險。二是低碳產業面臨可持續發展的風險。三是由于項目交易通常要涉及兩個以上的國家,減排單位不僅需要符合認證要求,而且還需要滿足項目東道國政策和法律的限制。

  第七,CDM項目合規性不足。碳金融中,我國商業銀行參與程度最高的市場即CDM市場,但2009 年CDM 理事會共召開7次會議,拒絕了30個來自中國的CDM項目注冊。據CDM公開資料顯示,目前在CDM注冊的項目數達1946 個,自2006 年7 月以來,共137個項目遭拒,其中一半是來自中國、印度和巴西的項目。這充分說明我國立項項目在合規性方面還存在普遍不足,需要商業銀行積極開展中介服務業務應對挑戰。

  促進碳金融發展的對策建議

  第一,加大財稅、環保、監管、外匯等配套政策扶持力度。財政部門要對CDM項目給予稅收減免的政策支持;環保部門應細化排污權買賣的法律制度;中央銀行和銀監會應盡快出臺相應碳銀行政策;外匯管理部門應配合CDM機制研究并開通“碳金融綠色通道”,并將跨境“碳資本”自由流動列為逐步實現資本項目可兌換的先行目標。同時,當前要抓住現在的機遇,將人民幣與碳排放權綁定,建立健全人民幣在全球碳交易中的貿易、投融資和資本市場循環流通機制。

  第二,加快建立我國碳交易市場機制和中介組織。要擁有碳市場的定價權,必須盡快建立統一的碳交易平臺,為買賣雙方提供充分的供求信息。我國應加快研究,盡快制訂本土的碳市場交易規則,完善市場結構。

  第三,增強我國商業銀行碳交易中間業務創新能力。一是優先發展與碳排放權交易掛鉤的理財產品業務。二是發展碳交易代理、財務顧問、融資擔保、咨詢等中介服務業務。三是引導和鼓勵銀行項目融資,探索銀行CDM項目融資模式。四是商業銀行可以利用其遍布全國各地分行的營銷資源,尋找適于進行CDM項目開發的目標客戶。

  第四,健全碳金融交易法律法規、完善政策制度建設。一方面政府在制定氣候變化、環境保護、可再生能源發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等標準時,應考慮金融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加快推進我國碳金融發展的相關法律法規與國際接軌。

  第五,控制碳金融業風險。商業銀行應選擇那些經濟效益好、外部擔保強的項目,并且在提供貸款的過程中,可通過銀團貸款、分期投入等方式降低貸款的信用風險;CDM項目未來本息大多是采用外幣償還,商業銀行應實行必要的套期保值以防范匯率變化的風險;對于政策風險,商業銀行可以通過創新相關的合同條款,盡量將不可承受的風險轉移出去。

  第六,引進培養相關專業人才,有必要在銀行系統內部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或從外資銀行引入專業人才。

  (作者單位為中國人民銀行鹽城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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