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金融來了,我們拿什么應對?

2014-2-24 15:48 來源: 中國碳交易網


   “碳金融”興起

    盡管對于多數人來說,“碳金融”仍是一個陌生的字眼。然而這并不妨礙它已經悄悄地來到我們身邊。

    所謂碳金融,是指由《京都議定書》而興起的低碳經濟投融資活動,或稱碳融資和碳物質的買賣。即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等技術和項目的直接投融資、碳權交易和銀行貸款等金融活動。

   “碳金融”的興起源于國際氣候政策的變化以及兩個具有重大意義的國際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

  由于各國所面臨的減排成本有明顯差異———發達國家比發展中國家高5倍到20倍,這使得發達國家無法單靠自身減排能力滿足該協定書所設定的目標。《京都議定書》因此規定,允許有減排責任的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購買減排指標,以完成自己的責任。由于發達國家產生一噸碳減排的費用比發展中國家要高出許多,發達國家樂于向發展中國家購買溫室氣體排放份額。目前這種排放指標的交易,通常通過發達國家有減排責任的企業,在發展中國家實施有利于后者可持續發展的減排項目,從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再抵消發達國家自身的部分排放。這推動了全球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形成。

  根據挪威的點碳咨詢公司的統計數據顯示,歐洲市場上的碳額度價格由2004年12月的每噸8.47歐元上漲至2007年12月的22.86歐元。交易量也一直呈上升趨勢:2006年上半年,全球碳交易量為6.84億噸二氧化碳,超過2005年同期的5倍;2006年上半年的碳交易額度約為150億美元,已經超過了2005年的全年碳交易額。以國際價格計算,預計2008年-2012年間,全球碳交易市場規模每年可達600億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將達到1500億美元,有望超過石油市場成為世界第一大市場。

  巨大商機

  而作為全球第二大碳排放國,碳交易市場為中國帶來巨大商機。據世界銀行測算,全球二氧化碳交易需求量預計為每年7億至13億噸,由此形成一個年交易額高達140億-650億美元的國際溫室氣體貿易市場。作為發展中國家,中國是最大的減排市場提供者之一,未來5年每年碳交易量超過2億噸。

  “由于目前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主要類型是基于項目的交易,因此,在我國,'碳金融’更多的是指依托CDM的金融活動。隨著越來越多中國企業積極參與碳交易活動,中國的'碳金融’市場潛力更加巨大。”興業銀行(601166,股吧)董事長高建平表示。

  其認為,對于發達國家而言,能源結構的調整,高耗能產業的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都需要高昂的成本,溫室氣體的減排成本在100美元/噸碳以上。而如果在中國進行CDM活動,減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噸碳。這種巨大的減排成本差異,促使發達國家的企業積極進入我國尋找合作項目。

  “而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擔減排義務,在我國境內所有減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都可以按照《京都議定書》中的CDM機制轉變成有價商品,向發達國家出售。我國“十一五”規劃明確提出,到2010年單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要減少10%。在努力實現這一目標的過程中,通過大力推廣節能減排技術,努力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必將有大批項目可被開發為CDM項目。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統計顯示,目前中國提供的CO2減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場的1/3左右,預計到2012年,中國將占聯合國發放全部排放指標的41%。”

  艱難前行

  盡管如此,“碳金融”在我國的發展依然磕磕絆絆。

  這首先來自人們對C D M和“碳金融”的認識尚不到位。CDM和“碳金融”是隨著國際碳交易市場的興起而走入我國的,在我國傳播的時間有限,國內許多企業還沒有認識到其中蘊藏著巨大商機;同時,國內金融機構對“碳金融”的價值、操作模式、項目開發、交易規則等尚不熟悉,目前關注“碳金融”的除少數商業銀行外,其他金融機構鮮有涉及。

  中介市場發育不完全是另外一個原因———CDM機制項下的碳減排額是一種虛擬商品,其交易規則十分嚴格,開發程序也比較復雜,銷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戶,合同期限很長,非專業機構難以具備此類項目的開發和執行能力。在國外,CDM項目的評估及排放權的購買大多數是由中介機構完成,而我國本土的中介機構尚處于起步階段,難以開發或者消化大量的項目。另外,也缺乏專業的技術咨詢體系來幫助金融機構分析、評估、規避項目風險和交易風險。

  而C D M項目開發時間長、風險因素多也是一只“攔路虎”。與一般的投資項目相比,C D M項目需要經歷較為復雜的審批程序,這導致CDM項目開發周期比較長,并帶來額外的交易成本。此外,開發C D M項目涉及風險因素較多,主要有政策風險、項目風險和C D M特有風險等,政策風險來自于國際減排政策的變化,如2012年后中國是否承擔溫室氣體減排義務,決定了2012年后合同的有效性;項目風險主要是工程建設風險,如項目是否按期建成投產,資源能否按預期產生等。在項目運行階段,還存在監測或核實風險,項目收入因此存在不確定性,也會影響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支持。

  這并沒有影響到中國商業銀行在此領域的探索。以興業銀行(601166,股吧)為例,該行于2006年5月,與國際金融公司簽訂首次合作協議,國際金融公司向興業銀行提供了2500萬美元的本金損失分擔,以支持興業銀行最高達4.6億元人民幣的貸款組合,興業銀行則以國際金融公司認定的節能環保型企業和項目為基礎發放貸款,國際金融公司為整個項目提供技術援助。截至2007年底,興業銀行發放的節能減排項目貸款達到38筆,金額達6 .63億元,遠遠超過了雙方一期的合作額度。2008年2月,雙方簽訂二期合作協議。與一期相比,除了貸款總額度擴大外,單筆貸款額度也從不能超過1600萬元人民幣變為沒有上限。

  結構調整

  盡管如此“碳金融”在中國發展仍有待政策呵護與機制構建。對此高建平認為,搭建交易平臺、加強宣傳推廣、推動政策研究、培養中介市場、構建激勵機制五個方面有待重點關注。

  “溫室氣體排放量是有限的環境資源,也是國家和經濟發展的戰略資源。應借鑒國際上碳交易機制,進一步研究探索排放配額制度和發展排放配額交易市場,通過金融市場發現價格的功能,調整不同經濟主體利益,鼓勵和引導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有效分配和使用國家環境資源,落實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高建平表示,加強宣傳推廣則是要讓企業充分意識到CDM機制和節能減排所蘊涵的巨大價值,推動項目業主和開發商根據行業、自身發展計劃,擴大國際合作,積極開發CDM項目,力爭國家環境資源利益和企業利益最大化。

  政策研究方面。CDM機制不僅涉及環境領域,還包括經濟學、法律、管理等復雜的知識,同時還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和操作性。中國作為溫室氣體排放大國,對于自身參與C D M項目的潛力及規模尤其需要認真研究。

  培養中介市場是因為中介市場是開展CDM機制的關鍵,應鼓勵民間機構和金融機構進入,重視金融機構作為資金中介和交易中介的作用,允許金融中介購買或者與項目業主聯合開發CD M項目。

  構建激勵機制“碳金融”具有政策性強、參與度高和涉及面廣等特點,發展“碳金融”是個系統工程,需要政府和監管部門根據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制定一系列標準、規則,提供相應的投資、稅收、信貸規模導向等政策配套,鼓勵金融機構參與節能減排領域的投融資活動,支持低碳經濟。

  碳金融的發展依賴于低碳經濟的規制建設。低碳經濟的三大領域包括:新能源產業的發展、碳素產業的低碳化升級改造和匯儲技術開發、碳交易市場發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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