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5-26 10:26 來源: 中國碳交易網 |作者: 張博
第五章 貸款管理
第十五條 貸款人在發放排污權抵押貸款后,應監控借款人貸后資金用途,關注借款人的經營狀況、污染物排放情況和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繳納情況,及時了解影響抵押排污權價值的市場因素和政策因素,持續評估抵押排污權價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貸風險。
第十六條 排污權抵押期間,借款人未經貸款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處置被抵押的排污權。環保部門應加強對借款人排污指標的監管,及時將借款人污染物超標排放、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欠繳、排污權指標閑置等情況通知貸款人。
第十七條 貸款期間如遇環境保護政策發生變化或其他因素影響排污權價值或抵押有效性時,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追加擔保。
第十八條 貸款期間,如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借貸雙方應在變更之日起及時到環保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主債權消滅、抵押權實現、貸款人放棄抵押權或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導致抵押權消滅的,借貸雙方應及時到環保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借款人到期未履行還款義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貸款人可以依法處置抵押的排污權。排污權交易資金由貸款人優先受償后,有剩余金額的,退交借款人;不足以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對不足部分金額有權向借款人追償。抵押排污權的處置方式包括:
(一)通過排污權交易向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轉讓。
(二)符合政府回購條件的,可申請政府回購儲備。
貸款人在依法處置抵押的排污權前,應及時通知核發《排污許可證》的環保部門,環保部門和排污權交易機構應積極協助貸款人做好排污權處置轉讓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抵押的排污權被貸款人依法處置后,環保部門應及時對《排污許可證》進行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