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全球各主要經濟體
市場經濟模式一體化的完成,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之后,1997年簽署,2005年生效的《京都議定書》為有效應對氣候變化設計了以市場為基礎的3種靈活機制。使得市場化手段開始在全球范圍內為提高“氣候公共物品”的稀缺性資源配置的效率而發揮作用。由于《京都議定書》對各工業化國家溫室氣體限排和
減排義務的規定都是用CO2減排量來計算,所有其他5種溫室氣體的減排量都要折算成CO2的減排量(CO2當量)。因此,基于溫室氣體減排而產生的信用即可統稱為
碳排放減少信用。隨著
碳信用的產生,
碳市場和
碳交易開始發展。自《京都議定書》生效以來,碳交易規模顯著增長,2007年達到640.35億美元,相當于2005年的6倍,碳市場發展成為全球最具發展潛力的商品交易市場。同時,與碳交易相關的貸款、保險、投資等金融
問題相應產生。可以說,由《京都議定書》規制的碳排放減少信用而開發的金融衍生工具,屬于上述環境金融的組成內容,但具備了
碳金融的獨特內涵。碳金融包含了市場、機構、產品和服務等要素,是金融體系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環節。為實現可持續發展、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災害管理三重環境目標提供了一個低成本的有效途徑。深入研究碳金融問題,需要從經濟、金融、國際法的多個層面綜合考量,為進一步研究其存在問題和未來發展奠定基礎。
易碳家認為,碳金融提供了各種金融手段,利用新的私人和公共投資項目,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從而緩解氣候變化,同時促進可持續發展。因此,碳金融可以理解為應對氣候變化的金融解決方案。碳金融發展必須依托全球碳市場,據中國碳交易網了解,目前這個市場由京都機制下兩個不同但又相關的交易系統組成:一種是以配額為基礎的交易,在歐盟、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土、芝加哥氣候交易所和英國等排放交易市場創造的碳排放許可權;另一種是以項目為基礎的減排量交易,通過清潔發展機制、聯合履行以及其他減排義務獲得的減排信用交易額。國際金融公司下設專門機構Sustainable Fi-nancial Markets Facility(SFMF)開展“可持續發展和減輕氣候變化領域的金融服務”。IFC 還專設碳金融機構,直接為合格的買家和賣家提供碳融資服務。該機構指導并支持私營部門參與不斷變化的碳市場,通過碳融資項目的碳信用額度,創建長期信貸風險的新興市場。IFC開發的碳融資產品和服務包括:碳交付保險、銷售碳信用額度現金流的貨幣安排、富碳產品與營業的債權和資產安排、與氣候中介機構與政府合作以各種資本運營手段促進碳信用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