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碳排放配額如何發放?
三、配額發放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上述分配方法,確定各試點企業的年度
碳排放配額,通過本市配額登記注冊系統向試點企業免費發放。對于采用歷史排放法分配配額的企業,一次性向其發放2013年至2015年各年度配額;對于采用基準線法分配配額的企業,根據其各年度排放基準,按照2009年至2011年正常生產運營年份的平均業務量確定并一次性發放其2013年至2015年各年度預配額。在各年度清繳期前,市發展改革委根據企業當年度業務量對其年度排放配額進行調整,對預配額和調整后配額的差額部分予以收回或補足。
四、配額使用
本市建立碳排放配額登記注冊系統,對碳排放配額實行統一登記管理。一噸碳排放配額相當于一噸二氧化碳排放當量,每噸碳排放配額均具有唯一編碼,含年份標識。試點企業在獲得各年度碳排放配額后,即可通過本市
碳交易平臺進行交易。試點企業持有的未來各年度的配額不得低于其通過分配取得的對應年度配額量的50%。
試點企業應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通過配額登記注冊系統提交與其經市發展改革委審定的上年度碳排放量相當的配額,履行清繳義務。用于清繳的配額為企業持有的上年度或此前年度的配額。配額不足的,應通過本市碳交易平臺購買補足。配額結余的,可在試點期間儲存使用。試點企業清繳的配額,由市發展改革委通過配額登記注冊系統注銷。
按照本方案發放的本市2013年至2015年碳排放配額在2016年6月30日前有效。下一階段的碳排放配額發放和使用,根據國家和本市碳排放交易工作安排另行確定。
試點企業可以將國家核證自愿
減排量(
ccer)用于配額清繳。用于清繳時,每噸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相當于1噸碳排放配額,使用比例最高不得超過該年度通過分配取得的配額量的5%。
五、有關情況處理
1、企業合并
試點企業之間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續或新設的單位承繼配額,并履行配額清繳義務。合并后的配額邊界包括試點企業在合并前各自的配額邊界。試點企業和非試點企業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續或新設的單位承繼配額,并履行配額清繳義務。合并后的配額邊界為合并前試點企業的配額邊界。
2、企業分立
試點企業分立的,應當在分立前依據排放設施的歸屬制定合理的配額分拆方案,明確分立后各企業的配額邊界及配額量,并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分立后的企業應履行各自的配額清繳義務。
3、企業關停或搬遷
試點企業解散、注銷或遷出本市的,應及時報告市發展改革委,并按照經審定后的當年排放量完成配額清繳。同時,由市發展改革委收回該企業已無償取得的此后年度配額的50%。試點企業排放邊界內主要生產設施連續停止生產六個月以上或遷出本市的,可按照企業解散、注銷或遷出本市的情況處理。試點企業發生上述情形的,應及時通過本市配額登記注冊系統辦理相關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