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布上海市2025年度“風光同場”海上光伏項目競爭配置結果的通知
(文號:滬發改能源〔2025〕174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有關要求和《上海市可再生能源項目競爭配置管理辦法》(滬發改規范〔2024〕2號)、《上海市“風光同場”海上光伏開發建設方案》(滬發改能源〔2024〕177號)、《上海市2025年度“風光同場”海上光伏項目競爭配置工作方案》(滬發改能源〔2025〕122號),我委已組織完成2025年度“風光同場”海上光伏項目競爭配置申報、評審和結果公示相關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臨港2#海上光伏項目牽頭企業為申能股份有限公司,規模65萬千瓦。奉賢1#海上光伏項目(二期)、東海大橋2#海上光伏項目、東海大橋3#海上光伏項目牽頭企業為上海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規模分別為50萬千瓦、16.4萬千瓦、3.6萬千瓦。東海大橋1#海上光伏項目牽頭企業為中國大唐集團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規模19.98萬千瓦。金山1#海上光伏項目牽頭企業為長江三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規模55.35萬千瓦。
2.根據《關于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
市場化改革 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25〕136號)、《關于上海市貫徹落實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滬發改價格〔2025〕29號)、《上海市2025年度“風光同場”海上光伏項目競爭配置工作方案》(滬發改能源〔2025〕122號),本輪競爭配置項目上網電價由我委組織海上光伏項目自愿參與競價形成。其中,臨港2#海上光伏項目、奉賢1#海上光伏項目(二期)申報機制電量占全年發電量比例上限按90%執行;其他項目申報機制電量比例上限取70%和當年度我市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機制相關
政策規定上限的低值,具體按照我市新能源增量項目競價工作方案執行。
3.牽頭企業應在本通知發布1個月內向我委報送股權方案并成立項目公司,鼓勵支持牽頭企業引入有能力的能源開發、裝備、施工、設計等企業參股,支持民營企業參與項目開發。
4.根據各牽頭企業承諾,臨港2#海上光伏項目、奉賢1#海上光伏項目(二期)應在本通知發布后9個月內開工、1年半內全容量并網;東海大橋1#、2#、3#海上光伏項目和金山1#海上光伏項目并網時間可適當延后,最長不超過1年。
5.牽頭企業及項目公司應嚴格按照競爭配置要求開展工作。項目并網時間逾期以及在實施過程中存在承諾不兌現等行為的,按照我市有關管理規定依法依規處理。項目推進實施情況作為牽頭企業及參股企業參與我市后續能源項目競爭優選重要考核因素。
6.項目牽頭企業及參股企業應自行承擔國家和地區政策變化及外部因素風險。
特此通知。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