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7 16:48 來源: 中國碳交易網
關于碳排放權的確認問題,學術界的主要觀點有:確認為金融資產、確認為存貨、確認為無形資產三種。
碳排放權作為一種特殊的經濟資源,具有自由的交易市場和具體產品定價機制。由于清潔發展機制下碳排放權主要是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交易,國際上有完善的排放權定價機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取得。參與CDM項目企業通過減排取得的碳排放權是為了在近期內出售以獲得資金和技術,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中金融資產的定義,其認為碳排放權具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特點,因此碳排放權可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進行確認。
對于一個CDM項目而言,碳減排量是其核心所在,存在于企業的日常活動之中,并且對于目前中國的CDM項目來說,碳減排量就是為了執行銷售合同而持有,它的最終目的必然是出售。所以,碳減排量是符合存貨的定義的,應當作為存貨在會計上進行確認。并且指出了碳排放權的確認條件,初始計量、期末計量和出售等問題。
碳排放權具備無形資產的特征。碳排放權是經相關權威部門簽發排放減量權證,可以作為一國減除溫室氣體的資源,其不具有實物形態,但可以單獨出售或轉讓;由于CDM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風險,使得碳排放權在企業持有過程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情況不確定,不屬于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屬于非貨幣性資產。因此,其認為可以將碳排放權作為無形資產在會計上進行確認。
由以上關于碳排放會計處理方法可知,不論是把碳排放權確認為金融資產,還是存貨,或是無形資產都有一定的道理。每種觀點都做出了自己的分析,并對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進行了剖析。但為何同一種經濟業務會出現三種截然不同的會計處理,這也是值得探討和深思的問題。本文認為,之所以在碳排放權會計處理問題上有截然不同的方法,原因在于我國碳排放權存在著兩階段性及各主體持有碳排放權的不同目的,而上述觀點沒有對此進行全面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