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后有投入運行的新增設施(包括2012年底前建成,但在2013年才投入運行的設施),且新增設施的排放總量超過5000噸或超過2012年本單位碳排放總量20%的重點排放單位,請于4月5日前申請核發新增設施配額。我委將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配額核定方法(試行)》相關規定,根據重點排放單位2013年實際排放水平及該行業碳排放強度先進值,于4月30日前核發新增設施配額。新增設施配額與已發放的既有設施配額之和(有兼并重組等情況除外),為重點排放單位應上繳(履約)的2013年配額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