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議定書》規定了CDM項目都需要有哪些基本條件

2014-9-27 09:10 來源: 易碳家期刊

  《京都議定書》規定了CDM項目的基本條件: 

  項目的每個締約方自愿參與。締約方即CDM項目的參與方,包括發展中國家產生CERs的項目投資方,和附件I發達國家CERs購買方,均應是自愿參與。 

  產生真實、長期和可測量的溫室氣體減排效益。保證產生的減排量是有計劃的、可交付的,最終保證通過清潔發展機制進行交易。 

  CDM項目中,買賣雙方交易的內容是CERs。而CERs本身是個指標,看不見摸不著。其產生必須是以實體項目為依托。CERs是如果沒有該項目而上常規項目多出的排放量,是虛擬項目與實體項目排放量的差值。虛擬項目按照某種假設條件和方案確定以后,其排放量在一定時期內基本上就確定了(一個計入期完成后,基準線有可能會重新核定)。有可能變化的只有實體項目的排放量。就是說CERs的變化,主要取決于實體項目的排放量的變化。(即CERs是實體項目的排放量的函數)。因此實體項目的排放量必需是真實可測量的。項目的環境額外性不應因減排量的轉移所抵消。 

  項目所產生的減排效益必須是額外的。CDM項目活動所產生的減排量相對于基準線是額外的, 即這種項目活動在沒有外來的CDM支持下, 存在諸如財務、技術、融資、風險和人才方面的競爭劣勢和/或障礙因素, 靠國內條件難以實現, 因而該項目的減排量在沒有CDM時就難以產生。反言之, 如果某項目活動在沒有CDM的情況下能夠正常商業運行, 那么它自己就成為基準線的組成部分, 那么相對該基準線就無減排量可言, 也無減排量的額外性可言。 

  比如:一個經濟指標非常差的水電項目,盡管此項目有很多社會效益,但銀行不愿貸款,投資者認為沒有盈利也不愿投資,那么此項目就很難建成。因此這個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量在正常或常規的理念下是不會產生的,只有在CDM機制的作用下,才會有投資者投資建設,才會有減排量的產生,也就是說,相對于正常而言,此減排量是額外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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