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認證機構是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立和實施的重要組成
為推動“綠色發展、低碳發展”,有效應對全球氣候變化.2011年底,國務院印發了《“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提出“探索建立
碳排放交易
市場”的要求;2011年11月,國家發改委為落實“十二五”規劃要求,同意
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及
深圳“兩省五市”開展碳
排放權交易試點;2012年6月,國家發改委頒布了《溫室氣體自愿
減排交易管理行辦法》,對
第三方認證核查機構進行備案管理;2013年6月18日,深圳市正式自動碳排放權交易平臺,隨后,其他六個試點地區相繼開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版圖逐步擴大;2015年,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雛形基本形成,預計在“十三五”期間全面開展交易。
在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立和實施的這一過程中,參與主體是構成
碳市場的重要組成元素;其中,最富特色的參與主體便是第三方認證機構。
在碳市場中,無論是對于排放權市場中企業的實際排放,還是基于項目的碳市場中減排指標的產生,都必須由第三方認證機構對其進行是否合規的審查認證,一方面認定其是否具備市場資格,另一方面認定其發生的數量。
由于碳排放權交易是一種“創建市場”的減排
政策性工具,與其他交易不同,碳排放權“資產”產生的前提是人為對碳排放總量進行設定和對排放實體的有效監測。其中,不可或缺的環節是必須通過一定的認證制度,對排放實體的實際排放量進行有效的監測與核查,方可確保其排放數據的可信度。在這個過程中,第三方認證機構顯得至關重要,可以確保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公平、公正和公開。
此外,對于我國而言,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監管工作中,面對眾多的排放主體,政府部門逐一對其碳排放情況進行核查的成本很高,且難以實現。在企業到政府之間的碳排放報告與核查過程中,通過第三方機構的廣泛參與,可以降低政府對減排行動的監管成本,提高政府對碳排放監管工作的效率,也可以彰顯政府對碳排放監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因此,第三方認證機構的存在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