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和公眾對環境
問題的重視,能源行業上市公司環境風險問題也日益得到關注。今年以來,新環保法的實施及我國證券監管制度的改革,也需要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制度走向規范化。
能源企業環境風險加大
環保核查由原來的環保部門轉移至企業和中介機構,企業及中介機構責任加重
能源行業的環境風險可以分為“外部環境風險”和“內部環境風險”,其中“外部環境風險”是指企業對環境造成的不利影響;“內部環境風險”是指企業因其對環境的不利行為而帶來的利益風險。
由于能源行業輻射面廣泛,涉及上游至下游的各個階段,潛藏的外部環境風險極大。我國官方發布的重污染行業范圍認定中,能源行業所占比重超過20%。
2015年上半年發布的23份“上市公司污染源在線監測風險監測排行榜”中,能源企業數量過半,多家能源企業連續數周上榜且風險評估“名列前茅”。由此可見,每種類型的能源企業都可能具有潛在的外部環境風險,一旦不可控,所造成的影響不容忽視。
與此同時,外部環境風險也容易影響內部,導致內部環境風險在加劇。比如,法律、
政策越嚴格,企業所需要承擔的責任越重,企業的內部環境風險就越大。在此情況下,企業必須做出反應,將自身所造成的外部環境風險降低,或盡量降低法律、政策規制對其影響。
對于重污染行業企業而言,尤其是能源上市公司,控制內外部風險同樣重要。第一,應完善能源領域內環境研究的不足;第二,避免傳統制度或判斷中對“能源”特性認識的不足;第三,增加對案例(包括環境案件及公司上市案例)的趨勢、問題研究,并準確把握。
實際上,隨著新環保法的實施,對能源行業上市公司的環境風險控制在進一步加強。今年第一季度,國內兩家能源企業因污染物連續超標排放行為受到按日連續處罰,罰款額度分別為78萬元和208萬元。
此外,我國證監會也開始加強對能源企業的監管。證監會曾表示,環保合法合規性一直是證監會發行審核的要點之一,要求發行人如實披露與環保相關的信息,要求中介機構對發行人進行盡職調查等。同時,證監會將進一步強化關于環保的信息披露要求及中介機構核查責任。
實際上,證監會對環保核查的要求并沒有發生變化,而是將其轉移至IPO環境信息披露階段,環保核查責任由環保部門轉移至企業和中介機構,企業及中介機構的責任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