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中國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法律構建的總體設想

2014-4-24 23:35 來源: 中國碳交易網 |作者: 張博

       據易碳家了解到,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建構作為一項艱巨復雜的系統性工程,非一朝一夕就能建成 。在保證法律的穩定性上,應該 “投石問路”,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確立我國的碳排放權交易制度。

       構建我國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機制,最重要的問題是先建立專門的溫室氣體排放管理機構來負責排放權的分配、監督管理等工作。目前,我國清潔發展機制下的碳排放權交易由發改委進行監督管理,考慮到未來建立全國范圍內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宜設立一個獨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科學確定環境容量以及碳排放權的初始分配、碳排放權申報登記以及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進行統一監管等工作。而且還要在各省級行政區域設立相關機構,依據法律規定及主管部門的授權,對轄區內的碳排放權交易進行監管。據易碳家了解到,考慮到中國地域經濟的不平衡性以及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所涉及的利益主體的廣泛性,為了有效實施該項制度,可以考慮首先在不同地區或者不同行業間開展試點工作。交易的主體暫圈定為一定規模之上負有溫室氣體排放任務的企業,比如發電、石化等能源企業為代表的碳排放主體。待到機制完善后,再逐步推向所有負有減排任務的企業。配額的初始分配應當采取公平公正原則下的無償分配為主,拍賣和固定價格獲得 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分配模式。除此之外,還應加大初始分配的監管力度,努力防止出現無償分配所帶來的零成本套利現象以及企業為獲得較高的配額對政府部門進行公關的尋租行為所導致的初始分配不公正等弊病。企業完成減排任務可以在設定的交易場所進行買賣或者通過CDM機制來完成 。對于企業自身獨立完成減排任務的,政府應當給予一定的補貼。然后政府可以統一將這些經過核證的減排量拿到 國際市場上出售。

       碳排放交易管理機制建立起來后還應有專門的法律予以保障。據易碳家了解到,當前,我國涉及碳交易的立法相對缺失。盡管2005年國家出臺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但這僅僅是部門的行政規章,其法律地位較低。而且 《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對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雙方的權利、法律責任和義務以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優先領域、技術轉讓、防止CERs交易價格惡性競爭 、CDM項目操作風險控制等方面都沒有規定。據易碳家了解到,由于我國碳交易市場剛處于起步階段,碳交易法律的規制亦應根據市場發展趨勢循序漸進地進行完善。在現有《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的基礎上 ,可以考慮制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待碳交易運行機制逐步成熟以后,再制定專門《碳排放權交易法》對溫室氣體的排放許可 、分配 、交易 、管理 ,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詳加規定。

最新評論

碳市場行情進入碳行情頻道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