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粵環違改字〔2025〕1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283796273169W
住所:肇慶市高要區金利鎮金陶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霍柱榮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理由
我廳于2025年8月7日組織肇慶市生態環境局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有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根據《廣東省
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廣東省2024年度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案》和《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我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2024年度報告核查和配額清繳工作的通知》,控排企業應于2025年7月20日前按照核定的2024年度實際碳排放量,通過廣東省碳排放配額注冊登記系統上繳足額的配額進行履約。經查,你公司并未按規定期限履行上述義務,屬于逾期未履行2024年度碳排放配額清繳義務。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2025年8月7日,證明你公司知道應當按期履行2024年度碳排放配額清繳義務但并未按期履行)、《廣東省2024年度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案》《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我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2024年度報告核查和配額清繳工作的通知》(證明你公司為2024年度納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范圍的控排企業)、廣東省碳排放配額注冊登記系統有關查詢記錄(2025年7月25日,證明你公司應于2025年7月20日前履行2024年度碳排放配額清繳義務,但你公司逾期未履行2024年度碳排放配額清繳義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有關查詢記錄(2025年8月8日,證明你公司主體身份情況)以及現場調取的其他證據材料等證據為證。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七條關于“每年6月20日前,控排企業和單位應當根據上年度實際碳排放量,完成配額清繳工作,并由省生態環境部門注銷。......”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九條第一款和《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第三十六條關于“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足額清繳配額的企業,由省生態環境部門責令履行清繳義務;拒不履行清繳義務的,在下一年度配額中扣除未足額清繳部分2倍配額,并處5萬元罰款”規定,現責令你公司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按自然日算)內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按時履行2024年度碳排放配額清繳義務。我廳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公司未按期改正,可能會承擔行政處罰等不利法律后果。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聯系人:官力斯
電 話:(020)83625802 87531915
郵 箱:gdets@gd.gov.cn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