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創新與生態價值轉化

2025-6-5 10:39 來源: 中國環境報 |作者: 邱曦露 ?錢志權

5月23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進一步健全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有關舉措,明確要推動建立覆蓋更加全面、權責更加清晰、方式更加多元、治理更加高效的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作為破解跨區域生態治理難題的關鍵制度創新,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通過市場化、法治化手段重構生態價值分配體系,不僅能矯正生態外部性導致的市場失靈,更能打破行政壁壘、凝聚治理共識,形成“保護者獲利、使用者付費”的格局。

優化協商機制,放大生態價值轉化協同效能

進一步健全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可以從厘清區域權責、統一補償標準、完善協商程序方面優化協商機制。

進行生態保護的區域由于權責界定模糊且缺乏有效約束,常獨自背負高昂保護成本,卻難以獲得合理補償,而受益區卻普遍存在“搭便車”心理,導致生態保護內在動力不足。要破解這一矛盾,應建立科學的權責劃分與獎懲體系。通過制定跨區域生態保護權責清單,明確保護區與受益區的權利義務邊界;構建生態信用評價體系,將補償履約情況納入地方政府績效考核并與財政轉移支付掛鉤;實施分級懲罰措施,對嚴重失信地區采取區域限批、市場準入限制等強有力的約束手段,從而有效解決生態保護中責任與利益分配不均的問題,確保各區域都能積極履行生態保護義務,為生態價值的合理轉化奠定基礎。

當前生態補償實踐中,由于缺乏科學統一的核算方法,補償標準的確定成為爭議的焦點。建立科學合理的補償標準體系需要由多領域專家組成專業技術委員會,制定核算方法和標準。建立涵蓋水質改善、碳匯增量、生物多樣性保護等多維度的生態價值核算指標體系。同時設計動態調整機制,定期根據物價水平、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更新補償標準。在技術層面為跨區域協商提供客觀依據,降低談判成本;在操作層面提高補償實施的規范性和透明度;在效果層面確保補償金額與生態價值相匹配,符合“優質優價”的市場化補償原則。

規范的協商程序能夠確保各方在平等、公正的基礎上進行協商,提高協商效率和成果的可執行性。可以召開協商機制建設推進會,搭建各部門、地方之間信息聯通的框架,采取協調督導、調研座談等多種方式,指導上下游開展協商合作;制定標準化的協商議事規則,規范議題設置、代表產生、決策程序等關鍵環節;完善爭議解決機制,搭建專業調解和仲裁平臺。通過完善協商程序,提高協議達成率,增強協議的約束力和可持續性,構建起規范高效、多元參與的現代化生態治理體系。

創新市場機制,激活生態價值轉化內生動力

進一步健全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可以從創新綠色金融工具、健全市場激勵機制、構建復合補償模式方面創新市場機制。

生態保護項目普遍面臨資金短缺、可持續性不足的困境,傳統財政補償模式難以滿足長期投入需求。創新綠色金融支持工具的核心在于構建市場化融資機制。如發行生態保護專項債券,募集社會資本支持跨區域生態修復工程;開發“碳匯質押貸”“生態修復貸”等特色金融產品,對企業實施保護措施提供差異化信貸支持;建立政府風險補償基金,通過貼息、擔保等方式降低金融機構參與門檻。通過打通多元化融資渠道,形成“財政引導—市場運作—收益反哺”的良性循環,為生態價值轉化提供持續資金保障。

生態保護正外部性難以內部化,企業和社會力量缺乏參與動力,需要健全市場激勵機制以保證推動橫向生態補償的可持續性。對生態產品供給方實施稅收減免、用地指標傾斜等政策,建立生態保護績效與土地開發權限掛鉤機制。對需求方實行階梯式生態占用付費制度,超額使用需支付溢價成本并納入信用評價體系。探索社會資本參與,通過稅收優惠、財政貼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政策措施吸引鼓勵社會資本投入生態保護項目。還可將生態履約納入企業信用評價,推動生態保護從“政府主導”向“市場驅動”轉型。

單一財政補償難以平衡保護與發展需求,亟須建立“要素全覆蓋、形式多元化”的補償體系。可發展“財政補償+產業導入”模式,引導受益區向保護區轉移生態農業、清潔能源等綠色產業;推廣“飛地經濟”合作,通過園區共建、稅收分成等方式實現利益共享;建立生態產品品牌增值機制,將保護區生態優勢轉化為特色農產品溢價能力。通過市場化補償機制,以“保護—增值—反哺”的良性循環激勵持續的保護投入。

健全保障體系,夯實生態價值轉化運行基礎

進一步健全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可以從完善法治保障體系、優化財政保障機制、健全監督問責體系方面健全保障體系。

建議明確橫向補償的適用范圍、實施程序與爭議解決機制。建立生態受益區與保護區的權利義務清單,細化生態服務價值核算方法與補償標準動態調整規則。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專門法庭,推行生態案件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建立生態保護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對拒不履行補償義務的主體實施市場準入限制與信用降級。通過法律剛性約束穩定各方預期,將政策倡導轉化為可訴可裁的法律義務,構建權責對等的法治化治理秩序。

優化財政保障機制是健全橫向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的核心支撐。在資金來源端,須突破單一財政依賴,探索構建多元、穩定的“資金池”管理模式,強化縱向引導資金的撬動作用,確保持續充足的資金供給。在資金分配端,立足本地生態保護實際需求與成本,科學編制預算,建立基于生態服務價值、保護成本及績效貢獻的精細化、差異化分配標準,保障資金投放公平合理且精準高效。在資金監管端,強化全周期績效管理,構建“項目儲備—過程審計—效果評價”的閉環監管體系,保障資金定向用于生態保護修復與治理項目,嚴防擠占或替代一般性財政支出。通過提高補償資金的使用效能與制度可持續性,激勵保護行為。

監督機制不夠完善可能導致存在權力尋租空間,生態損害責任追溯困難。建議構建人大法律監督、政協民主監督、公眾社會監督的立體化監管網絡,建立補償資金使用全流程追溯制度。實施生態環境損害終身追責,對截留、挪用等違規行為實施剛性約束與問責。建立生態保護政務公開清單,定期發布區域生態質量公報與補償協議執行報告。推行生態保護目標離任審計,審計結果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核心依據。通過壓力傳導確保制度剛性運行,維護生態治理的公正性與公信力,實現“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的治理閉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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