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碳市場履約期是什么時候?前年剩余的配額今年還能否使用?

2015-4-6 20:58 來源: 低碳菁英訓練營

根據《京發改規〔2013〕5號文件規定》:重點排放單位應當于次年的6月15日前,向注冊登記系統開設的履約賬戶上繳與其經核查的上年度排放總量相等的排放配額(含核證自愿減排量),用于抵消上年度的碳排放量,并在注冊登記系統中進行清算。所上繳配額須為上年度或此前年度的排放配額,清算后剩余配額可儲存使用。
2013年、2014年及2015年的排放配額在2016年6月30日前有效。2016年(含)后的排放配額的有效期將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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