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新修訂的“環保法”生效實施將進入倒計時

2014-11-28 10:12 來源: 中國城鄉金融報

        時至年末,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保法》)的生效實施也進入了倒計時。

        當環境保護問題已成為政府高層以及普通百姓共同聚焦的焦點時,這部被冠以“史上最嚴”稱號的環境保護法律,也吸引來不少關注的目光。有評論稱,新法將推動建立基于環境承載能力的綠色發展模式,從立法宗旨到監管措施,始終以如何改善環境質量為導向。

        可見,新《環保法》的頒布實施,不僅將強化企業作為防治環境污染主體的責任和義務,加大對環保違法的懲治力度,也會對商業銀行的信貸業務產生重大影響。

        違法監管趨嚴

       新《環保法》將于2015年1月1日正式生效實施,其對企業環境違法活動的監管力度成為修訂的眾多亮點之一。由此,給企業帶來的成本以及受罰風險的增加,也會進一步規范企業行為。

       經營成本有所增加。新《環保法》要求,“所有開發利用規劃和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都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這就增加了企業相關項目運行前準備階段的投入;要求“企業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責任和相關責任人員”,增加了人員成本支出。

       信息公開力度提高。新《環保法》提升了公眾監督力度,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監管處罰日益嚴格。一方面,監管手段更嚴,新法賦予了環保部門更大的監管處罰職權,例如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等,企業超標排污情節嚴重的可被責令停產關閉;另一方面,處罰尺度更大,明確了連續處罰原則,規定企業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時,如果拒不改正,有權機關可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被訴訟風險激增。新《環保法》規定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即對于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該規定的出臺,無疑將大大增加環境類訴訟的數量。

       銀行“喜憂參半”

       隨著新《環保法》的頒布,許多企業或項目可能因污染問題無法解決而被強制停產、關閉或半途而廢,在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同時,也會對銀行的貸款安全構成潛在風險。

       其一,部分企業因對外承擔環境污染民事責任而付出高額賠償或罰款,可能直接影響銀行的貸款清收。

       其二,為了滿足新法要求,部分企業要對機器設備、工藝流程乃至產品結構等諸多方面進行整改,會影響到企業的資金流動性和利潤空間,使作為貸款方的銀行處于不利地位。

       但是,新法的影響也存在于積極方面,可謂喜憂參半。例如,新法鼓勵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市場可能成為銀行業務發展新機遇;銀行還可為實施技術轉型升級的企業提供相關信貸支持。

       對此,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把好準入關,實行差別化信貸政策。嚴格執行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等規定,將客戶環境信息作為行業信貸政策中新客戶、新項目準入的必備條件;在審核客戶資質時,應配合當地排污總量控制目標,審核客戶排污情況;在“支持類”客戶的認定方面,應嚴格把關準入標準,判斷是否符合環保要求,有無環境違法記錄;應重點扶持環保產業企業和環保措施到位的行業與企業,繼續嚴控“兩高一剩”行業的信貸投放。

       重視環保信息,建立報告機制。銀行要及時了解企業環保信息,按季度查詢環保局網站,并要求企業客戶定期披露環保信息,包括其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對存在環境違法或安全生產違規情形的客戶,應建立突發性環境風險事件報告機制,各經營行要在事件發生后及時報告事件基本情況及演變態勢、對信貸資產的影響及采取的應對措施等。

       高度重視信貸業務環保法律風險的關鍵控制點。對于“支持類”、“維持類”客戶,應及時關注其環境法律風險,對經營狀況惡化或出現環保風險的客戶,及時下調客戶分類;對于“壓縮類”、“退出類”客戶,應建立定期報告機制,并在安排年度授信計劃時,對潛在風險客戶的退出計劃予以研究,逐年壓縮貸款額度。

       加強在線監控與現場排查,防控重點領域風險。發現企業存在違規排污等情形,要通過信貸管理系統及時預警,并提示風險;定期對存在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的客戶開展風險排查,及時整改到位;控制重點領域 “兩高一剩”行業貸款規模,對擬關停淘汰的落后、過剩產能,前瞻性地做好信貸壓縮、退出和資產保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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