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信用交易機制是延續幾十年對產生溫室氣體的化石燃料進行補貼
政策的一個逆轉。全球每年對化石燃料工業補貼約2 350 億美元,現在一些國家和跨國企業已經認識到基于
市場的溫室氣體控制機制的重要性,需要建立一個清晰、持續和長期的
減排溫室氣體的經濟激勵機制,碳信用交易體系正是該機制的核心。
《京都議定書》創造性地設計了三大靈活性機制(JI,
CDM和IET),為工業化發達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設定了具有法律強制約束力的溫室氣體減排和限排目標,國際排放交易下的AAU、聯合履約下的ERU 和清潔發展機制下的CER 都具備了稀缺性,奠定了“碳信用”的法律基礎和商品屬性。按照《京都議定書》的規定,排放到大氣中的每當量CO2 為一個碳信用(所有其他溫室氣體CH4、N2O、HFCs、PFCs、SF6 的減排量都要折算成二氧化碳的減排量即CO2當量),AAU、ERU 和CER都屬于碳信用范疇。碳信用本身具有歸屬分配和實際使用在時間上異位的特點,因而具備了期貨等金融
衍生品的特性。三大靈活機制為碳信用真正成為在金融市場中可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創造了機制基礎和市場條件。
根據《京都議定書》的交易規則,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完成排放目標的國家或地區,可以在碳信用市場購買排放額度,而提前完成減排目標并且有富余的,可以在碳信用市場出售排放額度。
在碳信用市場,價格仍是核心機制。配額交易創造出了
碳排放權的交易價格。邊際排放成本和排放額度價格決定了國家或企業是否會參與碳信用交易。當一個國家或企業處于被限制排放的市場體系當中時,都會衡量排放額度價格與本國或本企業的邊際減排成本的關系。如果國家或企業的允許排放量不足以滿足其溫室氣體排放量時,他們就會衡量減排成本、排放額度價格以及罰款之間的關系。如果國家或企業的邊際減排成本較高,則他們就愿意為購買減排額度付出較高的價格,而擁有過剩排放額度的國家或企業,則愿意通過出售來獲取利潤。只要交易價格高于各種減排單位(包括CERs、ERs 和VERs)的價格時,碳信用交易市場的參與者就會愿意在二級市場上購入已發行的碳信用或參與CDM和JI 交易,來進行套利或滿足監管需要。如果碳信用市場規范化,市場均衡和均衡價格最終會形成。在該均衡價格下,所有企業的邊際減排成本都是相等的,激勵碳信用市場能夠以最低成本實現既定的減排目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