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額指標的發放流程

2014-9-14 10:43 來源: 易碳家

對企業(單位)的配額按照“分別核定、分別發放”的原則核定發放。每年6月30日前,發放企業(單位)本年度既有設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額;次年履約期前,在完成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排放核查后,核定并發放企業(單位)新增二氧化碳排放配額;次年履約期前,在審定企業(單位)提出的配額變更申請后,核定發放配額調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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