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CDM項目的法規制度的欠缺及完善建議

2014-5-4 15:37 來源: 中國碳交易網 |作者: 張博

        我國關于CDM項目運行機制的主要法律文件為《CDM項目運行管理辦法》和《CDM項目申報審批流程》。筆者認為該管理辦法的規定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是該辦法未規定關于CDM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根據我國環境法及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對于可能在實施后對環境產生影響的規劃和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CDM項目是與林業有關的專項規劃。因此在項目上報審批前,有關部門需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CDM項目如果帶來其他環境問題,應當提出解決的辦法。

        二是我國對于CDM項目的申請與評估的程序過于復雜,標準不規范。據易碳家了解到,根據《CDM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的規定,項目的審核批轉程序主要為:1.項目經由相關主體申請后,國家發改委委托有關機構,對申請項目組織專家評審,發改委將審核合格的項目提交項目審核事會審核,2.對審核理事會審核通過的項目,由國家發改委會同科技部和外交部辦理批準手續,邀請有經營實體對項目設計文件進行獨立評估,并將評估合格的項目報國家CDM執行理事會登記注冊。3.評估機構向國家發改委和經營實體提交項目實施和檢測報告,發改委對項目的實施進行管理和監督,經營實體對CDM項目產生的減排量進行核實和證明,并向CDM執行理事會報告,經其批準簽發后,進行核證的溫室氣體減排量的登記和轉讓。①由于我國CDM項目的審批時間長,過程復雜,大大增加企業從事CDM的風險,使其參與的積極性極大降低。因此政府應著手簡化程序、縮短時間,減小企業的風險,并使批準的程序更加透明和公開。

       三是我國未對CDM項目主體及監管人員規定法律責任。對于不按照協議進行提高能源效率、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以實現可持續發展或提供虛假減排量或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等的項目主體規定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據易碳家了解到,根據《CDM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國家發改委有權對CDM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由此對于監督人員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應當制定對技術轉讓的規定。CDM項目所追求的不僅僅是商業利益,是交易雙方共同的環境利益。發展中國家通過CDM機制獲得發達國家的資金和技術的支持。發展中國家應當盡可能通過合作得到領先技術,以謀求長遠利益。因此在規范性文件中需做出關于項目開發中的技術性轉讓的硬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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